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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环境安全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营造群众监督氛围,构筑广泛的群众监督网络体系,以群众监督作为促进企业自觉治理污染的重要手段,确保及时、有效的打击企业的偷排行为,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市经贸、安监、公安、交通、城管、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工商、质监、海事、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本部门系统的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对企业存在的其它职能部门管辖的环境安全隐患或违法情况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镇街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重点,确保“环境安全月”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合检查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在5月1日前报市环保局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环境安全月”活动期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清责任和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月”活动,加大排查、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公安、消防部门要在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管制交通、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的辐射装备管理,确保持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岗运作。海事、海洋渔业部门要负责船舶、港口环境安全的检查、排查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工作。水利、供水等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林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作好相关工作。

  (三)协调联动。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协同处理,不得推诿扯皮;“环境安全月”活动期间,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的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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