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检查内容:
(1)沿江、沿河、饮用水源地和居民居住集中区的环境安全情况。
(2)排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重点是化工、化工仓储、电镀、漂染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水污染项目。
(3)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4)企业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准备及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建设情况。
3. 检查要求:
(1)各镇街对本辖区内所有化工、电镀、辐射、放射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并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企业情况表》(见附件)要求,登记企业的规模、产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主要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全面摸清本地区的污染源情况。
(2)对检查发现的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必须要立即整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挂牌督办。
(3)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4)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必须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补做并完善。
(5)对污染严重超标排放的小化工、电镀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4. 工作安排:
(1)2008年4月-5月,各镇街组织环保、经贸、安监、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辖区内开展地毯式清查,并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清查情况及隐患企业情况汇总表于5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环保局。
(2)5月31日前,各镇街政府联合检查组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进行跟踪复查,落实整改措施。
(3)2008年6月10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市环保、经贸、
安监、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海事等部门组成三个联合检查组,对各镇街的清查、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广泛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1.广泛组织排污企业负责人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其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2.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曝光,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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