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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力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力度的通知
(东府办〔200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共同参预。2007年,我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34号),围绕“创模”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尤其东城、莞城、万江、南城4个街道办事处在各主要位置、路段设置“创模”户外宣传牌、桥梁横幅、灯柱彩旗、灯箱广告,在市区范围营造了良好的创模氛围。目前,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已进入攻坚迎检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宣传工作,迎接省和国家的检查,在全市范围营造浓烈的创模氛围,形成人人知晓创模、人人关心创模、人人支持创模的强大声势,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创模宣传,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广告牌、宣传专栏、桥梁横幅和灯柱彩旗的设置数量,加大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创模宣传范围,做到家喻户晓。

  (一)要在区域内的主要交通要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场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置和发布创模宣传广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创模广告牌不少于4处,每个镇不少于2处。

  (二)要落实在辖区内设置固定的创模宣传牌或宣传专栏,每个社区的宣传牌(专栏)不少于10处,学校、企业不少于1处。

  (三)要加强建筑工地创模宣传工作,工地尽可能张挂创模宣传标语或张贴创模广告。

  (四)各镇(街)要在主要路段设置人行天桥宣传横幅、灯柱彩旗、候车亭广告或灯箱广告,尤其要在107国道、东江大道、八一路、莞长路、莞龙路、莞樟路、西部干线、港口大道等迎检路段营造“创模”宣传氛围。

  (五)各镇(街)要通过当地电视台和报纸等本地媒体加大创模宣传,当地电视台要加大播放创模公益宣传的频次,地方报纸要刊登创模报花,加强对本辖区创模工作的报道。

  (六)各镇(街)要利用辖区各大广场、各大商场、电影院等公共电子显示屏,播放“创模”宣传片、公益广告或宣传口号。

  (七)各镇(街)应于2008年5月20日前完成创模宣传广告制作工作,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情况报送东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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