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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8〕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颁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建设法治、透明、服务型政府,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各镇街、各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印制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学习、了解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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