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遵守救灾资金、款物拨付纪律。
目前,我市抗凝冻灾害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全面转入“抓重建、保民生”阶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用于救灾、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抗灾救灾款物及时拨付发放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禁滞拨、截留和挪用等行为发生。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抗灾救灾款物拨付发放程序,每一笔资金去向、用途都要清清楚楚,登记在册,审批、发放、领用手续齐全。在资金分配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各级要把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在各级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并将发放情况公示到居民委员会、村、组,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使救灾资金、物资发放、使用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在救灾款物使用过程中,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充分体现救灾款物要“救灾”的宗旨,将救灾款物用在刀刃上,保证救灾款物用于受灾群众,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救灾”。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抗灾救灾款物等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三、认真组织开展救灾资金、物资清理、自查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我市发生凝冻灾害以来本部门、本单位在3月31日前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将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使用情况统一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数据认真审核把关,防止重复和遗漏,在4月15日前将本地收到的捐赠资金、物资及其使用情况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
使用救灾资金的各部门、单位要抓紧时间对截至3月31日止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受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的重点是: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救灾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救灾资金的情况;救灾资金账目是否完整齐全;应发放给灾民的救灾资金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否有拖延和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的情况等。自查情况在4月30日前报送同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
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要实行跟踪审计,提前安排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追踪调查。要主动与财政、民政、经贸、商务、农业、卫生等部门联系,摸清资金与款物总体情况,重点查清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审计机关要严格审计执法,从严查处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要认真研究制定审计方案,抓好审计实施,参审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及时将审计情况如实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此项救灾专项款物的审计结果将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