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企业公示7天。
3.对企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本人。
4.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地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财政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到所在企业(无企业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企业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复核。
4.复核无异议的,属县、区政府财政承担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奖励金,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属市级财政承担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审核。
5.经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属市政府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划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奖励金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分别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对经核准的转让、改制困难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也按上述程序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企业单位,要加强对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政策,增强企业落实这项政策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