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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市农业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表六)。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水产养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表七、表八)。
  (七)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报表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报表要求,规范数据来源及测算方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市各有关部门的报表由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市环保局将汇总后的报表交市统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
  第七条 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主要污染源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公布,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公布。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对公布信息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公示办法,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年度全市工业污染公示报表
地区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万吨)COD排放总量(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万吨)总磷排放总量(万吨)废水排放达标率(%)SO2排放总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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