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位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由区全留,市不参与分成。对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低价位商品房土地出让补差资金,市与区按65:35比例分成。
2008年1月1日后上市的土地按本文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港闸区外环北路与工农北路西北侧地块和已上市成交的2宗土地(CR8008、CR8012)的出让金按原体制过渡期政策执行。
(2)经营性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国土业务费由市统一负担。工业项目等其他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国土业务费由相关区负担。新征建设用地使用费属征地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区缴纳;市留成部分,年终由市全额返还给区。
(3)下列土地出让金暂不列入分成范围:部、省、市属企业在税收属地管理体制实施前使用的土地,形成的出让收入归市,专项用于支付相关企业改制成本及搬迁费用;区域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市属企业退城迁郊项目用地出让金归区。
(4)各区分成的土地出让金,须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征用土地对农民留地安置的模拟货币补偿,由镇、村用于通过市场回购土地,发展集体经济,弥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及落实村办公用房等。各区对所属乡镇、街道要建立征地拆迁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
2.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统一征收,按净收入分成:市与崇川、港闸两区的分成比例为35:65;市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分成比例为10:90。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城市公用附加
道路维护、绿化保洁、环境卫生(含环卫设施)、后街后巷维护等经费,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规定执行。
4.污水处理费归市,区不参与分成。
(六)狼山风景区(东至裤子港河,南、西至长江,北至疏港路、音园路)的建设和管养职权与崇川区相同,其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域内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与其按10:90的比例分成。
三、调整完善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重点城建项目对区补助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重点城建项目对区补助。
(二)建立城建工作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区完成城建工作任务、目标、进度、质量等情况,市政府对区进行城建工作业绩考核,如有考核扣款,在区次年土地分成收入中抵算。市按年度制定城建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