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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限为小型汽车号牌,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按规定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选号费用。

  第四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五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同)提供给市财政局选取。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六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活动每月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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