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体上;
(4)小作坊内不应住人,确需住人的,必须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住宿区域必须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或其他有效逃生设施,并应在住宿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的连通口处及公共走道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开设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3. 小娱乐场所
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标准执行。
4. 出租屋
(1)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逃生设施;
(2)出租屋的房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烧体分隔楼板底部;
(3)疏散楼梯间内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4)四层及四层以上出租屋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每层应设消防卷盘,公共走道设置应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5)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装在不燃烧体上;
(6)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7)设有防盗网的,每一单元(独立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六、证照办理程序
(一)新增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证照办理程序
凡新开设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应向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服务队提出书面申请,整治服务队应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毕,填写《消防检查登记表》、《初办证照消防检查记录表》(《小商铺初办证照消防检查记录表》或《小作坊初办证照消防检查记录表》、《出租屋初办证照消防检查记录表》),建立被检查单位档案,并将《消防检查记录表》上报至镇(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镇(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抄报工商或出租屋管理部门。
(二)既有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检查及办理证照程序
村一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服务队负责辖区所有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的检查工作,包干到人。
1.检查人员应该佩戴工作证件。检查采取按月检查的方式,每家单位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初次检查时应填写《消防检查登记表》,建立被检查单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