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监督联动制度
健全镇(街)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村一级管理,加强对业主或经营者、承租者的监督,规范村(社区)、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村一级监管、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十三)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镇(街)、村(社区)消防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要详细地记录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经营者、场地、经营范围、办证情况、被监管对象的资料及变更去向情况,并将每个场所重点部位用数码相机拍照存入电脑归档案保存。
五、工作标准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整治工作标准依照《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引》(东府办〔2007〕37号)执行。
(一)基本概念
1. 小商铺是指设置在各类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民用建筑、综合建筑等)首层(含设置夹层的)的建筑小于2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杂货店、服装店、礼品店、书店、理发店、美容店、餐馆等小型营业房,包含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首层设置的商铺。
2. 小作坊是指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加工场所。
3. 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包括网吧、酒吧、歌舞厅、带有卡拉OK功能的西餐厅等。
4. 出租屋是指仅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
(二)整治标准
1. 小商铺
原则不得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宿区域应采用楼板、砖墙(砌至梁底部)和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经营区域分隔;
(2)住宿区域的门口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3)住宿区域应设尺寸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4)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2. 小作坊
(1)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逃生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2)应设置简易喷淋和消防卷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