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在2008年之内落实好救助管理工作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救助管理站(困难群众临时庇护站);三是对辖区内贵州省籍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对其中地址不明的要负责安置;四是对外省籍的救助对象及时移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告知、引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确保不冻死一个人,不饿死一个人。
(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能力。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救助站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定期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帮助救助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救助站的救助能力和管理水平;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或接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时要告知或护送引导其前往救助站(点)进行求助,对其中的带伤、病、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制止尾随纠缠、拦截路人、拦截汽车强行乞讨的流浪乞讨人员,打击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将其护送至救助站求助,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从城市管理角度入手,对党政机关、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等区域摆设乞讨摊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救助站(点)进行求助,对带伤、病、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发现以流浪乞讨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要负责指定救治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困难流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确保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城管送来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等及时实施救治,不得推诿扯皮;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站(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按照实际救助量进行核算,对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及时进行结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