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对各种救灾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不宜发给灾民的物资,不得擅自处置,应严格报批程序,按批准意见办理。所有用于救灾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救灾款物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救灾款物的使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加大对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力度,并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同级政府批准的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民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五)积极组织社会捐赠,加强对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
1.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市、县要按照“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上级慈善机构和社会慈善渠道的支持和帮助。
2.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捐赠款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市、区(县)两级民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款的每一分钱,都用在“抓重建、保民生”的专项救助和恢复重建上。重点用于困难群众救助、因灾房屋倒塌和损坏的恢复重建补助、救灾物资储备等方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违者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按照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的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以及利用相关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等方式,基本形成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救灾实际需求,适当增加市、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救灾物资储量和品种。市级拟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不低于2000平方米;各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不低于400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市情的市、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建设。在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修订重大自然灾害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