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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医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的实施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并监督其执行医保相关规定,切实把握基本医疗原则,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为参保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及财政补贴。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等有关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住院部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门诊部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完成参保缴费的,从执行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本通知实施后,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余仍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8社保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社保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标准

参保人类型

缴费类型

单位负担

个人负担

市镇(街)财政补贴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

住院

按缴费工资2%缴纳

 

 

门诊

3元/人月

5元/人月

2元/人月

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

住院

 

按缴费工资

2%缴纳

 

门诊

 

8元/人月

2元/人月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

住院

 

120元/人年

110元/人年

门诊

 

45元/人年

45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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