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医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的实施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并监督其执行医保相关规定,切实把握基本医疗原则,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为参保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及财政补贴。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等有关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住院部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门诊部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完成参保缴费的,从执行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本通知实施后,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余仍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8社保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社保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标准
参保人类型
| 缴费类型
| 单位负担
| 个人负担
| 市镇(街)财政补贴
|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按缴费工资2%缴纳
|
|
|
门诊
| 3元/人月
| 5元/人月
| 2元/人月
|
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 按缴费工资
2%缴纳
|
|
门诊
|
| 8元/人月
| 2元/人月
|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 120元/人年
| 110元/人年
|
门诊
|
| 45元/人年
| 45元/人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