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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8〕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和谐东莞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

  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属医保参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标准

  医保费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按原渠道筹集,建立全市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筹集分为住院及门诊两部分,其中住院部分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缴费费率为1%,市镇(街)财政补贴按原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市、镇(街)分担比例执行。各类参保人的医保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比例如下:

  1.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住院部分单位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单位为0.3%,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其中:2008年度市镇(街)财政补贴每人每月2元,以后每年市、镇(街)财政补贴标准专题上报市政府。

  2. 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住院部分个人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个人为0.8%,市、镇(街)财政补贴0.2%,其中:2008年度市镇(街)财政补贴每人每月2元,以后每年市、镇(街)财政补贴标准专题上报市政府。

  3.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住院部分个人缴费费率为1%,市镇(街)财政补贴1%;门诊部分个人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5%,其中:2008年度市镇(街)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元,以后每年市、镇(街)财政补贴标准专题上报市政府。

  (三)基金的分配使用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其中,住院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门诊医保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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