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从2008年4月开始,分普查准备、普查登记和普查数据处理、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1.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12月以前)。成立普查机构、抽调工作人员、拟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文件、开展宣传动员、普查试点、数据处理程序编制及下发、工作布置及业务培训、表格印刷及分发、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清查并同时普查等。
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0月)。完成普查登记、数据质量审核和抽查、分级数据处理和汇总上报。
3.资料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8月-2010年12月)。建立市、县两级基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和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组织对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编辑出版。同时,各区市、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经济普查进行工作总结和业务技术总结,对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十二、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十三、普查的工作要求
我市各类经济单位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