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是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普查工作的成败。采取市、县两级数据处理,各级直接汇总普查基层表数据的工作模式。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模式、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使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进行经济普查数据处理,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九、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是普查成果产生社会效益的具体体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对经济普查中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的基础上,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2.分级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经济普查数据库;
3.编辑普查资料汇编并公开出版;
4.组织课题研究。
在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遵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十、经济普查的表彰和处罚
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普查资料,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