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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8)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8〕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掌握南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南京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又好又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南京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1、普查的标准时点: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2、普查对象:在南京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4、普查的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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