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客运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五、违反本通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