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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的意见》(宁委发〔2008〕17号),切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进一步强化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拉动作用,调动区县、开发区、企业及市有关部门积极性,加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推进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是指被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50项南京市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及考核

  第三条 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由区县政府、四大开发区以及市以上直属企业上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1亿美元)及年度目标,市经委会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

  第四条 考核标准。列入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分为招商项目、报批项目、新开工项目、建设项目等四类进行考核。

  招商项目。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明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

  报批项目。是指需省级以上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目标进度完成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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