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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8、联合注销管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个体工商户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由受理的税务机关联合另一家税务机关共同办理。对双方都不需要补税、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共同签发注销通知书,完成联合注销工作。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在注销检查中发现问题,都应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双方都处理结束后共同签发注销通知书,完成联合注销工作。

  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拓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工作范围。

  四、试点工作运行机制

  1、纳税人资料报送和流转机制。原先个体工商户需要分别向两家税务关报送的资料,在实行联合征管后,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向一家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由接收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另一份资料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

  2、执法文书送达机制。原先两家税务机关分别向个体工商户送达的执法文书,在实行联合征管后,应分别制作签发,由一家税务机关负责送达。

  3、工作协商机制。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应共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4、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合署办公,提高个体联合征管的工作效率,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五、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的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至7月。在这一阶段要做好试点的调查研究和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可以先选择1-2个县(市、区)局开展试点。7月10日前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为2008年8月至10月,10月底之前,基本实现全省辖市范围内个体税收的联合征管。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分步实施的具体时间安排由试点单位确定。

  六、试点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个体管理制度的规定,推进个体工商户联合征收管理工作,在联合征管过程中,进一步简化个体税收征管流程,力求方便纳税人,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办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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