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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切实为个体纳税人提供简捷、便利的服务,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的要求,省国、地税局决定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内涵和范围

  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是指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定额核定、停复业管理、申报征收、典型调查、税务检查、注销登记等税收征管工作。联合征管的范围是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从事个体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含无证户,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确定为南京市国税局、南京市地税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地税局、泰州市国税局、泰州市地税局、淮安市国税局、淮安市地税局、连云港市国税局、连云港市地税局。

  三、试点工作内容

  1、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2、联合定额核定。一家税务机关接到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7〕27号)的规定联合核定定额,共同公示。使用定额核定软件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应保持一致。公示结束,分别报上级核准后,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确定定额执行期,可以一并送达各自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并共同公布定额。个体工商户对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两家税务机关应共同确定答复内容并书面答复。个体工商户如申请行政复议,应分别向两家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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