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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六)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就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
  (七)经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同意,行政复议当事人互相询问、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发问;
  (八)对符合法定调解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组织行政复议当事人进行调解;
  (九)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专门事项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会,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记录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三)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案由;
  (五)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和依据;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意见及其理由;
  (八)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总结、归纳行政争议的焦点;
  (九)行政复议当事人就行政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的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当场交由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正。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卷。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上签名,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或者适当的方式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延期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二十条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开始后迟到或者无故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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