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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三)行使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权;
  (四)核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
  (二)遵守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三)如实回答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和其他参加人的问题;
  (四)如实陈述行政复议案件事实;
  (五)出具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复议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记录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后,行政复议听证会开始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当事人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的,由记录人员记录在卷。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的,其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将不批准理由答复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核实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行政复议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宣布行政复议听证纪律;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宣布行政复议听证会开始;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其理由;
  (三)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依据或者不作为的证据、依据;
  (四)第三人陈述意见及其理由;
  (五)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的主持下,就行政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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