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省政府令
(第105号)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已经2008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林树森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依法、公开、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当事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决定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并主持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其他与行政复议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