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门:牵头组织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积极争取省财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补贴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关闭矿山的巡查监控工作,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建设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检查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经贸部门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信访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到期淘汰企业(生产线)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水泥协会:提供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有关信息及技术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认真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汇总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