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为改变我市现有立窑水泥所占比重较大,资源发挥效率不高,污染仍存在的现状,同时为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必须加大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力度,实现节能减排和水泥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
(二)工作原则。
1、依照法规,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3、加强监管,促进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1、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