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市法制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时间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重新计算。退回起草单位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间自重新受理之日起计算。
五、审查、审议
(一)市法制局在审查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兼顾审查文件的可行性、适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法制局在审查拟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等其他问题时,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建议。
(二)政府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部门文件应当依照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签发。
(三)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修改意见的,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由有关部门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审定后报市政府。
六、发布、备案
(一)发布。以市政府(含市府办)或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现行文件被修改、补充,或者部分条款废止的,应按规定重新公布经修正的新文本。
(二)备案。按规定应当上报省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政府文件,经市法制局提出备案报告后,由市府办秘书科提交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部门文件,起草单位应按梅市府〔2006〕5号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梅市府办〔2006〕28号文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一)送审稿有梅市府〔2006〕5号文第二十五条、梅市府办〔2006〕28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1、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未经市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批转的;
2、文件内容须作重大修改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或未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
4、文件的有关数据、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者有重大缺陷以至妨碍对文件的准确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