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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

  7、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梅市府〔2006〕5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文件的目的和依据放在文件的第一条(或首段),目的在前,依据在后。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应当使用全称,并注明发布机关、发文文号等内容。援引依据较多的,可以只引用主要依据;

  2、文件具体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3、文件的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应当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文件所涉及数据应当客观、真实,文稿内容应经认真校对,避免文字错误。

  二、征求意见

  (一)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梅市府〔2006〕5号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将比较成熟的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和处理反馈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采取函件、会议、互联网或相关媒体等多种方式。通过书面函件征求意见时,应当载明拟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联系人和电话等内容。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工作有重要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三)被征求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必须认真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行政首长签字后按要求函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后经催促仍未函复的,视作同意。

  (四)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应进行认真研究,对不予采纳的,应与反馈意见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对经过充分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单位应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形成一致意见。

  三、草案报送材料

  (一)起草单位报送文件草案时,应按梅市府〔2006〕5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在报送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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