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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报告、现场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省经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按时向省经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各市经济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应及时向省经委反映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核实通报。对项目实施中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的建设目标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经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皖经投资〔2006〕216号)要求,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经委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经济管理部门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组织验收;市县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县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省经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奖罚和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有关中介机构和企业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评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如期投产达产、偿还贷款,达到设计要求和改造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企业可对项目实施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经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提请有关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取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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