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省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或进行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之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备案。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中央、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经地级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级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使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3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经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省经委、省有关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备案报告(需备案的项目)中提出项目招标方案,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要对有关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项目招标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经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