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投资〔2008〕69号)
各市、12个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指: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并以补助、贴息或投资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项目计划下达后,对责任制落实、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投产达产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经委主管并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述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企业有义务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