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供给创新,加大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加强农村的公共卫生基本服务设施的建设。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卫生经费预算。依法规范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使用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的相关疾病。
4、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稳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县级统筹制度,充分发挥整体效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解决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创新宣传发动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通过体制创新和供给创新,促进卫生服务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及医疗机构管理体制的研究和改革探索。改革和规范财政补偿机制,改变“以药补医”,建立合理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管理,继续实施和完善医药总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药费用公示制度,遏制费用不合理上升。
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兴办新的公立医院,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院,发展壮大社会医疗资源。按照公平优先、提高效率,结构调整、协调发展,分类管理、多元服务的原则,积极促进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业的行业结构,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时,适当放宽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控制,在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基础上,扩大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空间,完善医疗服务市场。
进一步深化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符合医疗卫生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规范的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调入的人员,必须具有与拟从事专业相对应的执业资格;没有准入条件限制的,必须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加紧培养和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职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制度,实施医疗卫生名牌服务战略,推进服务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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