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的通知
(茂府〔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属于下列范围的,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并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上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由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依《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地上建有临时建筑物的,按照纯土地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符合第一条情形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类型,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抵押、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