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增强研发力量,加强太阳能光热、光伏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和规格,降低生产成本,形成规模化生产。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光热、光伏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产学研联合,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太阳能产业。(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全面落实国家在节能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等,促进包括太阳能在内的节能产业的发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将先进的太阳能节能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3.对具备一定研发能力、拥有专利技术和独立知识产权的企业重点开发利用太阳能的项目,予以适当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投融资方面的支持,加大对太阳能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引导相关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尽快占领太阳能技术的制高点,推动一批太阳能骨干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努力营造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建立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路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江门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太阳能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2.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要把太阳能推广应用作为节能工作重要的一部分来抓。(由各市、区政府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