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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加大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无照经营死灰复燃;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3.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4.充分利用产品质量监测等手段,开展市场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加大后处理力度。

  5.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查处食品市场中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继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清查,不符合必备条件的不能发证,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程序,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餐饮单位;对已取得卫生许可但卫生环境恶劣,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吊销或撤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2.在保持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和县城以上城市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础上,城镇、农村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材料、过期重复使用原料、滥用添加剂、经营果子狸等违禁野生动物行为,确保群众消费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动物源性传染病发生。

  3.继续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餐饮单位,如农家乐、旅游沿线餐饮单位、农村学校食堂等食物中毒高发场所的卫生条件,严厉打击餐饮单位经营果子狸等违禁野生动物行为,确保群众消费安全,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流行。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督促餐饮单位的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具消毒情况达到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4.进一步健全临时许可证、餐饮经营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制度,形成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5.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餐饮监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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