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2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所辖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