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项目审批,从源头上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各地要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或存在隐患的区域新上水污染型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未列入水源保护区的实际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内,禁止审批经济林种植项目;山林种植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环保报批手续。
五、加强规划管理,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对污染严重、达不到水质功能标准的饮用水源,依照法定程序调整水源水质功能;对符合饮用水标准但未报批环保手续的饮用水源水厂,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未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达到环保要求的,由市环保部门拟定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改水、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治污保洁工作;对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地区鼓励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源,消除农村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农村规划饮用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评论证,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按规定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
七、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全市饮用水源安全大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详见附件),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整改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1. 惠州市饮用水源主要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一览表(保护区)
2. 惠州市饮用水源主要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一览表(非保护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惠州市饮用水源主要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一览表(保护区)
所属县区
| 饮用水源名称
| 地址
| 所属保护区
| 保护区内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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