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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从严整治河道采砂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从严整治河道采砂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整治运砂车辆超载超限,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点、难点工作之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从严、从快抓好这项工作。我市前阶段的河道采砂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非法采砂活动仍然屡禁不绝,运砂车辆超载超限问题屡治屡现。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从严管理,从严整治,坚决抓好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一阶段整治河道采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
  (一)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把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中,对因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防洪安全问题的,坚决追究所在地行政首长的责任。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属地管理、地方负责、市直部门配合的原则,加强对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单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辖区内无非法采砂活动、无非法砂场,严禁非法发包采砂权或为非法砂场提供场地等行为。全市统一标准,严禁4轴以上(含4轴,下同)运输车辆进入各县、区开设的砂场运砂,并由水利、公路、交警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管,一旦发现非法采砂活动或非法经营砂场,追究所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利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发包河砂或为非法砂场提供场地等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2.市水利局负责采砂规划,审批和发布年度可采区、禁采区,组织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查扣非法采砂船舶;负责砂场“治超”源头管理,禁止4轴以上运砂车辆进入砂场运砂;负责监督各县、区的采砂管理工作,所有运砂车辆出砂场前必须过地磅核定,并须持由当班地磅管理人员签名的放行条后方可出砂场;配合市物价部门严格抑制砂场哄抬砂价,确保砂价稳定。
  对违规给运砂车装砂的砂场,由水利部门从重处罚: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第三次违规,吊销《采砂许可证》。凡发现4轴以上运砂车运砂出场的,追究当班地磅管理人员的责任。出现以上问题,一并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对非法采砂船舶未及时查扣的,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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