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2)《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将复印件归档时,须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本复印件一致”、由资料提供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下同)
(4)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票据及证明的复印件;
(6)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原件;
(8)本次房地产转让交易费用复印件;
(9)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原购房结算发票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方式的);
(10)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6.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买受方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 买受方税款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到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直属局应当指定相关科室核实纳税人的契税、印花税申报资料,并以《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上填列的“核定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当凭契税完税证、发票至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2. 资料归档
直属局应当依照房地产交易税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下列资料存档:
(1)《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
(2)《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当在直属局收到《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等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 对单位转让市内四区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要求
高新技术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税局应当参照本通知关于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并报市局备案,以进一步做好本地区的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
(二) 应报请市局确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