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于直属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转让方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 转让方税款的申报缴纳
转让方纳税人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让方应缴印花税:
(1)《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2)《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转让方或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原件;
(7)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9)本次房地产转让交易费用原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受理及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调查、账务检查等方式,确认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属实,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3. 计税依据确定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价格明显偏高,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 发票开具
转让方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代开发票,并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填写《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附件4)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纳税人,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至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5. 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下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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