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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减、免、缓、退税的办理权限
  二手房转让方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减、免、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减、免,由买受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契税、印花税的减、免:
  1、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
  2、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3、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征管流程
  (一)申报环节
  1. 申报地点
  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房产,下同),转让方、买受方应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指定的科(所)申请办理涉税事项。
  2. 证件资料
  转让方、买受方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和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环节
  1. 受理审核
  直属局应审查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对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报。
  2.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在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的当日办结。
  (三)评估环节
  1. 评估及缴税事项告知
  直属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后,应当指定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出具后,直属局应当填写《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根据《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机构联系表》(见附件2)联系指定的重置成本评估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手续,并在办理重置成本评估手续后,根据本通知关于征管权限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让方应缴印花税(具体联系方式见《单位转让二手房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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