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未就业的,参照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领取同期失业保险金100%的基本生活补助费,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资金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原则上应由各区、县(市)财政列支,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可在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征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市、区由市、区财政分级解决,县(市)由县(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项目:
(一)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三)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五)养老生活保障费;
(六)基本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建立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和应对支付风险。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凡挤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