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培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五条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