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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

  为鼓励市区工业企业(简称“企业”)退城进园,优化我市工业布局,建设和谐生态城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美化城市和做强园区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协调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引导市区工业企业有序退城进园,促进城市建设与工业经济共同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引导企业稳妥有序逐步退城进园。
  (二)政策激励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落实企业搬迁各项激励政策,促成企业在园区做大做强;对影响城市规划、环保、安全和人民正常生活的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企业尽快搬迁进园。
  (三)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搬迁至园区的企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等四项指标进行落实。
  (四)坚持依法依规供地的原则。退城进园的企业用地应依法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三、搬迁对象和入驻园区
  本办法搬迁对象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而搬迁的企业,但企业土地按城市规划不属经营性开发用地的,不在此列。
  (一)鼓励性搬迁企业:因现有用地及所处环境限制了发展而要求进入园区扩大生产的企业。
  (二)强制性搬迁企业:影响城市规划及功能布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九江经济开发区和浔阳区、庐山区工业集中区。
  四、补偿补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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