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邮政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安全、畅通,加强邮政行业管理,提高邮政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邯郸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行业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技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保护邮政设施,是一切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邮路规划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邮政用房作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用房,并按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邮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