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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县(市、区)开展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撤一建一”或“并一建一”。行政审批职能由3个及3个以上股室承担的单位,可撤销一个内设股室(撤销一个股室有困难的,可合并一个股室),设立行政服务股,将分散在几个股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归并到行政服务股。
  2、“更名(合署)”。行政审批职能由2个股室承担的单位,可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1个股室承担,并将该股室更名为行政服务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保留原股室牌子与行政服务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3、“增挂牌子”。行政服务职能由1个股室承担的单位,内设机构不作调整,可在原股室增挂行政服务股的牌子。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职能及内设机构作相应整合调整。

  (二)实行集中办理
  县(市、区)行政审批职能单位都要将行政服务股整建制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公。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应进必进”的原则,各单位经本级政府批准的所有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含年检事项和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要进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结,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除行政服务股外,原则上其他有关股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人员和授权到位
  1、改革后,单位行政服务股整建制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其中增挂(或合署)牌子的行政服务股,至少有一名股长及行政审批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要按照“素质高、能力强、服务好、业务精”的要求,原则上配备两人及以上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从事行政审批人员进驻窗口工作,所需人员从相关审批职能股室现有在编人员中调配,并明确一名行政服务股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首席代表。
  2、各单位行政服务股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行使行政审批的权限必须充分授予到位。由单位下达授权书,授予窗口首席代表对本单位窗口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单位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等权限。各县(市、区)要根据窗口授权的需要刻制并授予单位窗口审批专用章,供窗口审批办证使用,做到授权书、审批权力人、审批专用章到窗口。原则上各单位由一名领导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3、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定期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公,分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上,经常到中心窗口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办理中的问题,必要时要到窗口现场签批。各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规范审批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并向社会作出具体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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