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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五、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
  14、增加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生猪产业作为巩固农业基础、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市场供应、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高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扩大生猪良种补贴和生猪保险范围,加大疫病防控支持力度,加快养殖小区(场)建设。省级现行各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都要增加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投入。省发改委要将良种繁育“三场一站”和疫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要改进支持方式,扩大对生猪加工、饲料加工龙头企业和原种猪场的贷款贴息,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生猪产业的投入。
  15、实行税费优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继续清理生猪生产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生猪产品加工出口退税款应及时足额兑现。继续规范生猪屠宰价费管理,坚决禁止搭车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加大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生猪产业的贷款。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大对专业合作社、养猪户和加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
  17、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认真做好畜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解决好生猪为主畜禽养殖用地问题。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18、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凡是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跨区域流通。现代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经营的肉食品与城市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的肉食品(含白条肉)一视同仁,一样不受限制。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支持生猪加工龙头企业建立商业性肉品储备,稳定市场供应。认真贯彻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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