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领导。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及时将鼠疫疫情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市卫生局。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5.4.3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5.2 市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Ⅳ级)鼠疫疫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