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通过《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向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报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5.3.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鼠疫疫情。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